醫學美容廣告提供優惠及免費試做 涉助醫生「拉生意」違反專業守則
發布時間: 2018/04/24 13:44
最後更新: 2018/04/24 19:35
香港美容監察調查發現,本港5間美容院宣傳內容涉及宣傳個別醫生的服務,及協助醫生招攬病人,美容院雖沒違現行法例,但可能令相關醫生違反醫生註冊條例中「不得作業務宣傳」等守則。香港美容監察召集人袁海文認為,美容集團受僱醫生如發現廣告涉違反其專業守則,應立即要求美容院移除相關內容。
袁海文在今年2至3月翻查本港5間提供醫學美容服務的公司網站,發現其宣傳內容包括提供優惠折扣或免費服務、貼出用家分享及術前術後照片、及讓用家自行選擇醫療中心或醫生,涉嫌協助醫生「拉生意」,違反「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」規定指,個別醫生不得自行或由任何人代表他們,或容許任何人向並非其病人作業務宣傳。
但相反,他說,如美容廣告只「按事實地」列出提供的服務內容及價格,沒有任何直接吸引消費者字眼或行為,則屬恰當。他相信市面上有美容集團的宣傳形式,例如客户需成為會員登入才獲服務推廣資訊,這可讓醫生符合專業守則,並確保公司在營運上沒問題。
他又說,根據守則第18條,醫生如與機構建立任何財務或專業上關係,包括使用機構設施或接收由機構轉介的病人,則必須盡力確保機構的宣傳事項沒有違反適用於醫生的原則。因此,他認為美容機構刊登廣告是沒有違犯現行法例,但受僱醫生如發現廣告違反其專業原則,有主動性的責任立即積極要求移除廣告,如美容院拒絕,應立即終止與相關美容院的關係,直言「不可隻眼開隻眼閉」。
袁海文舉例指,有公司在網站列明提供優惠推廣,客户可以積分換注射botox的療程。公司於2014年亦邀請Blogger到訪美容中心並撰文為服務宣傳,更於文中列明某名醫生的名字。
他說,另有公司在網頁以「與友共享醫生主理免費療程」,連同上述公司,5間調查的美容院以優惠作招徠,亦有拉生意之嫌,負責療程的醫生涉違反守則中列明「資料不得發招徠病人或兜攬生意為目的」一項。
另外亦有美容集團在網頁標榜療程效果令客户皮膚貼近21歲,他質疑該論述缺乏文獻實證,負責療程的醫生有責任求證及要求移除廣告,否則可能違反守則中「不得造成不切實際的期望」一項。
袁海文又引述醫委會去年7月一宗裁決,指醫生即使只是機構僱員,也有責任確保機構宣傳沒違守則,「有診所曾展示未經允許的招牌及流動展示板以招來生意 ,指出診所提供免費葡萄糖評定、免費流感疫苗及免費量血壓服務,當時醫委會認為涉事醫生是受僱於涉事醫療中心,但有責任告訴僱主需要移除有關似是拉生意的展示板,如果僱主拒絕,她應該辭職,但她未有這樣做,因此裁定該醫生專業失德罪名成立。」
他坦言,美容機構以優惠及免費體驗招客的廣告常見,估計一大數量受僱美容集團的醫生涉違守則,但現階段未能單靠在集團網頁掌握涉事醫生的名字,難以向醫委會舉報,存有灰色地帶。
他透露,已派員到美容院放蛇抽查,了解疑違規醫生名字及搜證,暫已掌握多於一個的違規個案,該宣傳廣告涉清晰招攬生意,負責醫生亦與機構有直接僱傭關係。
他認為,政府及醫委會需要嚴格監管並主動打擊違規網站、報刊醫療廣告及醫生自我宣傳,又促請醫委會對醫生在醫學美容或美容院網頁內出現情況,釐清醫學美容廣告的準則。
他又要求立法會盡快通過「私人醫療機構條例草案」,呼籲現與美容院合作的醫生,有責任要求美容院移除有問題的宣傳。
醫學會會長蔡堅認為,如果美容集團網站的宣傳內容上沒有具名或刊登某醫生的相片,受僱醫生則不涉及故意明顯的業務宣傳,顧客也不會因從廣告得悉某醫生的名字而選擇光顧接受其服務,醫委會難以入罪﹔相反,如網頁清晰地列明姓名及登相,則有宣傳之嫌,涉事醫生有責任避免及阻止機構以自己身份作宣傳工具。